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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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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巫山建发〔20249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建村镇〔2024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改造对象

一是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监测,及时将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保障范围。

二是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通过核查户口本、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民政办进行数据比对等方式认真核实农户身份,严禁将属于城镇户口(包括就地农转城的人员)纳入危房改造计划范围。

二、合理确定改造方式

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少数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选址受限无法新建房屋的农村D级(无房户)危房改造户,可采取购买或置换同村(社)闲置安全农房的方式保障住房安全。

三、优化农房面积标准

在不突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和避免因建房造成大额负债的前提下,建议建筑面积标准1人户不宜小于40平方米、不宜大于60平方米,2人及以上户不宜小于20平方米/人、不宜大于40平方米/人。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是各乡镇(街道)要采取措施,督促新建2层及以上房屋的改造户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农房建设图集。同时,督促改造户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

二是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分批验收的方式,及时组织对已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进行乡镇自验,严禁对未安装门窗、未通水通电等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逐户逐项检查,需检查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才能通过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全部整改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乡镇自验通过后要赓即申请县级验收,县住房城乡建委将安排工作组深入现场逐户验收。

五、强化补助资金管理

各乡镇(街道)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财政局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同时提供所有农户准确无误的“一卡通”账户信息。县住房城乡建委在收到申请并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县财政局及时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确保竣工验收后30天内补助资金足额拨付至农户“一卡通”。

六、细化档案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一户一档”资料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巫山建发〔202181号)要求,逐户逐项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做到“纳入计划一户、建档一户”“竣工一户、完善一户、装订一户”。杜绝资料大面积涂改、缺项、造假和时间逻辑错误等情况发生。

七、加强信息系统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填报工作,在收到县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后的15天内,完成计划改造户基础信息录入、审核工作,在竣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改造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同时依托“六类对象动态监测”模块,每年至少对辖区内所有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情况排查一次。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4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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