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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8883206/2025-00015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渝)巫山住建罚〔2025〕第01号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 有 效 性 ]

(渝)巫山住建罚〔2025〕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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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巫山住建罚〔2025〕第01

当事人:重庆中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YQTT58

法定代表人:郑丽莉

身份证号码:422302***********2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单元***

经查,你(单位)在重庆市巫山县造价的2023年巫山县铜鼓镇鲍田村56社脆李园区产业便道项目,出具虚假结算审核报告的行为。 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五项: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主要证据有:1、县财政局移送函(巫山财政函〔20253号);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扫描件一份;4、身份证复印件2份等。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3000, 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被处罚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收款单位:重庆银行巫山支行,账号950101040009439)缴纳罚款。到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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