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MB18883206/2023-00123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巫山住建罚〔2023〕第43号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缙陵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 发布日期 ]
2023-12-26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缙陵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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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住建罚〔2023〕第43号

当事人:重庆缙陵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09362324P

法定代表人:刘奇身份证号码:510212********4578

单位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西路7号附14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重庆市巫山县龙江新区龙江大道对巫山县江东新城游客服务中心项目消防设计图纸已出具审查合格书,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调查询问笔录、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资料。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七的罚款: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被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巫山县支行(账号3100018729026402442)缴纳罚款。到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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