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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报销更方便→医保电子处方流转政策解读!

日期: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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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报销更方便→医保电子处方流转政策解读!

市医疗保障局消息,《关于做好医保电子处方流转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已于近日印发。根据《通知》,我市将建立健全全市统一、运转高效、标准规范的医保电子处方流转机制,实现处方线上流转、线上结算等功能,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提升医保便民服务水平。

电子处方流转是指医保系统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连接医院和药店两端,实现医院的电子处方流转到医保系统,药店直接下载电子处方实现参保人的就医结算。这意味着,患者在医院就诊后,可以让医生开具电子处方,不再需要在医院排队取药,可以选择去家附近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结算。

据介绍,医保电子处方结算分为线下结算和线上结算两种情形:

线下结算

参保人选择线下结算的,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到已接入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定点零售药店线下结算(可通过登录渝快办或重庆医保微信公众号、App等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配备情况)。

定点零售药店凭患者电子医保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查询并下载电子处方,由执业药师审核电子处方,审核通过后按照电子处方进行结算、配药。

线上结算

参保人选择线上结算的,可由参保人登录渝快办或重庆医保微信公众号、App等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并选择具备线上结算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选择线上结算并配送。

定点零售药店通过重庆医保微信公众号、App等公共服务平台内参保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授权获取并下载电子处方。

药店执业药师审核电子处方,审核通过后按照电子处方进行线上结算并配药,由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配送。

电子处方由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医保医师开方,院内药房药师也要对该处方进行审核,使用定点医疗机构自身的医保数字证书进行医保电子签名。药店药师审方时,要比对结构化处方和版式文件的处方,信息不一致的,不能结算。

参保人按照电子处方取药并完成结算后,若需退药退费,由定点零售药店发起结算撤销,同时电子处方中心变更处方状态完成处方结算撤销。

按照《通知》,定点医疗机构依托现行医保药品信息数据库开具外购处方,同时可以开具医保信息数据库以外药品(但应标注为自费),以下药品暂不纳入电子处方流转范围:

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上述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严格管理的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包括患者通过互联网订购的医疗机构制剂。

《通知》还指出,电子处方由医疗机构上传至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开始生效,最长有效期不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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