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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8618579/2026-00001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6-01-07
[ 发布日期 ]
2026-01-07
[ 有 效 性 ]

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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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巫山卫医罚〔2025〕14号 巫山县某某医院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警告 巫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2/1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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