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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709472398L/2025-000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巫山经信罚〔2025〕002号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向世炼液化气经营部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5-06-05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向世炼液化气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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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经信罚〔2025〕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巫山县向世炼液化气经营部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2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向*      负责人联系电话:150*******8

违法事实基本情况:2025年4月29日上午,巫山县经济信息委在对巫山县向世炼液化气经营部进行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液化气经营部瓶库房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损坏,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巫山经信责改〔2025〕20号);2.《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4月29日10时10分至10时54分);3.巫山县向世炼液化气经营部负责人向*炼的询问笔录1份;4.现场检查照片4张、复查照片3张;5.影视记录2份。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巫山县向世炼液化气经营部负责人向*炼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详见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9010104000665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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