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经信罚〔2025〕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巫山县沃尔汇权权生鲜食品超市
地址:巫山县高唐街道平安路588号23幢负2超市
经营者(负责人):周*权 负责人联系电话:153*******3
违法事实基本情况:2025年3月4日,县经济信息委执法人员在对城区超市进行食盐专营检查时发现:巫山县沃尔汇权权生鲜超市销售茶卡湖品牌食用盐(货架上:茶卡加碘食盐400g12包、茶卡湖盐加碘低钠盐320g3包、茶卡青海湖盐一品原生未加碘食用盐400g9包),对沃尔汇权权生鲜食品超市的进货单据进行检查,2024年12月15日共进货茶卡湖低钠盐加碘320g2件共120包、茶卡青海湖盐一品原生未加碘400g2件共100包。商家赠送茶卡加碘食盐400g15包。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方案》(巫山经信检查〔2025〕21号);2.《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3月4日10时30分至11时40分);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巫山经信责改〔2025〕11号);4.双流区兴华丰恒丰食品商贸部销售给巫山县沃尔汇权权生鲜超市单据一张;5.巫山县沃尔汇权权生鲜食品超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6.现场检查照片6张、整改照片2张;7.巫山县沃尔汇权权生鲜食品超市李*蓉店长、周*权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各一份;8.巫山县沃尔汇权权生鲜食品超市李*蓉店长、周*权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询问笔录照片2张;9.案件影视记录3份;10.巫山县沃尔汇权权生鲜食品超市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计算表一张;11.没收巫山县沃尔汇权权生鲜食品超市购进零售的食盐统计表。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你巫山县沃尔汇权权生鲜食品超市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详见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处罚款人民币1787元(壹仟柒佰捌拾柒元整),没收暂未销售的食盐24包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9010104000665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