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709472398L/2023-000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黄功勇液化气经营部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黄功勇液化气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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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经信罚〔2023〕0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巫山县黄功勇液化气经营部

地  址:重庆市巫山县龙门街道龙水村四组(黄功勇处)

法定代表人: 黄功勇      联系电话:156*******3

违法事实基本情况:2023年8月22日上午,巫山县经信委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巫山县黄功勇液化气经营部瓶库房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你黄功勇液化气经营部瓶库房安全出口违规停放车辆。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4张;3.巫山县黄功勇液化气经营部负责人黄功勇的询问笔录1份,询问影视记录1份、询问现场照片2张;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巫山经信责改〔2023〕062号)。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的有关规定,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鉴于巫山县黄功勇液化气经营部负责人黄功勇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详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9010104000665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经信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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