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709472398L/2023-000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三合液化气经营部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08-01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三合液化气经营部

分享:
打印:
字号:

巫山经信罚〔2023〕0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巫山县三合液化气经营部     

地  址: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朝云村4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青   联系电话152*******4   

违法事实基本情况2023年7月18日,巫山县经信委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巫山县骡坪镇人民政府在巫山县骡坪镇仙鹤路通过实地走访核查群众举报时发现:巫山县三合液化气经营部负责人魏青将两坪乡经营的液化气跨区域经营到巫山县骡坪场镇餐饮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举报投诉案件记录》;2.巫山县三合液化气经营部负责人魏青的询问笔录1份,询问影视记录1份、现场照片2张;3.取证询问笔录分别2份,询问影视记录2份、现场照片4张;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巫山经信责改〔2023〕055号)。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制度的规定。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二)液化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巫山县三合液化气经营部负责人魏青跨区域经营时间较短、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9010104000665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经信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73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