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709472398L/2023-0001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红椿液化气经营店
[ 成文日期 ]
2023-04-21
[ 发布日期 ]
2023-04-24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红椿液化气经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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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经信罚〔2023〕0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巫山县红椿液化气经营店 邮政编码:404700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红椿土家族高炉村***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杨林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8*******27

违法事实基本情况:2023年4月10日上午巫山县经信委执法支队在对巫山县红椿液化气经营店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店瓶库房内存在以下问题:1、瓶库房内燃气报警装置安装高度为1米,安装高度不符合GB50493-2019的要求;2、库房监控录像存储时长为7天,不符合《加油加气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第6.1.3.2.3、7.2.3.2的规定。

违法证据: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巫山经信责改〔2023〕029号);2.《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4月10日11时32分至12时17分);3.现场照片4张;4.法定代表人吴杨林的询问笔录及询问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巫山县红椿液化气经营店作出 责令限期改正(详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9010104000665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经信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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