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山发改罚〔2026〕3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重庆市巫山水务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R3H796
地 址:重庆市巫山县****************幢
法定代表人:税华
身份证号码:5****************8
2025年12月4日,我委收到巫山县审计局移交的相关线索,重庆市巫山水务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巫山县抱龙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涉嫌应招标未招标。我委于2026年1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9月8日,该项目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估算总投资13022万元,招投标方案为“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
2023年5月15日,你单位公告栏上张贴发布该项目比选公
告。5月26日在你单位会议室组织比选,重庆渝水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选。6月15日签订监理合同,合同金额58.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
3.监理合同
4.《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巫山县抱龙河流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巫山发改审﹝2022﹞200号)
5.比选情况报告
6.调查询问笔录
7.《关于重庆市巫山县水务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监理服务采购中涉嫌规避公开招标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巫山审移〔2025〕14号)
我委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九条第三款“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2026年3月16日我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与申辩。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但上述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决定:
不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