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70943747XE/2023-0009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巫山发改罚〔2023〕12号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峡镇白泉村大水田不稳定斜坡应急抢险工程
[ 成文日期 ]
2023-03-16
[ 发布日期 ]
2023-03-17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峡镇白泉村大水田不稳定斜坡应急抢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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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发改罚〔2023〕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巫山县通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县通畅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少华,地址:巫山县*******77号

经查实:2019年8月26日,巫峡镇白泉村3组大水田处斜坡坡体出现变形,县政府领导在27日县规资局呈报的《关于巫峡镇白泉村3组大水田滑坡的调查报告》上批示:请相关单位尽快研究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2019年12月31日,县规资局再次向县政府呈报《关于建议启动巫峡镇白泉村大水田滑坡应急抢险治理的报告》。2020年3月11日,县发改委向县政府呈报的《关于巫峡镇白泉村大水田滑坡抢险治理工程有关工作建议报告》中明确指出此项目与应急抢险的紧迫性要求不符,建议县交通局作为项目业主根据应急抢险的需要及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决策。县领导同意县发改委意见,要求县交通局、县规资局按规定加快工作进度。2020年3月24日,县通畅公司直接向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施工委托书,2020年4月1日开工,10月26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3393.80万元,11月19日完工。

县通畅公司将巫峡镇白泉村大水田不稳定斜坡应急抢险工程以应急抢险的名义采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企业,不符合应急抢险直接发包的条件,应公开招标,违反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之规定,构成规避招标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

1.县规资局《关于巫峡镇白泉村3组大水田滑坡的调查报告》(巫山规资文〔2019〕322号);

2.《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收文办字2019-1179);

3.县规资局《关于建议启动巫峡镇白泉村大水田滑坡应急抢险治理的报告》(巫山规资文〔2019〕490号);

4.县发改委《关于巫峡镇白泉村大水田滑坡抢险治理工程有关工作建议报告》(巫山发改文〔2020〕45号);

5.《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收文办字2020-284);

6.施工合同;

7.调查笔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委按程序于2023年3月9日将《招标投标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巫山发改罚先告〔2023〕12号)送达县通畅公司,告知县通畅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县通畅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05号)之规定,决定对县通畅公司处以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县通畅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银行账号:3***************5,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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